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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受理《生育证》申请的机构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一胎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和发证。